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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法定代表人:孟令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特巡警)行罚决字[2022]1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1月11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罗(特巡警)行罚决字[2022]1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查获赌博时,其处于醉酒状态正趴在桌角睡觉,且其去大棚是想学习种蘑菇,根本没有带钱,查获的6580元赌资中没有其一分钱。其在笔录中承认带了200元系其醉酒状态下被办案人员蛊惑签下的,且关于其2022年以来多次在该处参与赌博的说法纯属污蔑。被申请人多次更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多次改签,签完字后没有给任何人,其缴纳的3000元罚款没有收到罚款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在罗庄区XX村房某甲的蔬菜大棚看护室内利用扑克牌采用打“憋十”的方式,参与赌博的事实清楚。调查人员于2022年12月5日接群众举报后,到现场将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房某乙、姜某等人查获,对涉案人员携带的钱款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调查人员对涉案人员进行传唤询问,申请人承认携带200元赌资前往赌博场所下注进行赌博,其他涉案人员在询问笔录中均陈述携带现金进行下注赌博,赌博金额共计6580元,与证据保全清单载明的数额一致。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临公罗(特巡警)行罚决字[2022]1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签字捺印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5日14时30分,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特巡警大队(以下称特巡警大队)接匿名群众电话报警称:在罗庄区XX村房某甲的蔬菜大棚内的平房里有人聚众赌博,要求查处。接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勘验笔录。经办案民警现场勘验发现,在罗庄区XX村房某甲的蔬菜大棚内的平房里有多人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共计6580元,纸质扑克牌7副。当日,特巡警大队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受案处理。次日,特巡警大队对现场查获的7副扑克牌及6580元赌资(王某乙赌资1500元、扑克牌7副,姜某赌资400元,房某乙赌资1000元,沙某赌资1600元,王某甲赌资200元,上官某甲赌资400元,李某赌资200元,吴某赌资130元,上官某乙850元,曹某赌资300元)进行保全扣押。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12月5日14时左右,申请人和顾某一起到罗庄区XX村房某甲的蔬菜大棚,后申请人与王某乙、房某乙等人在XX房内利用扑克牌采用打“憋十”的方式参与赌博,直至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申请人共带了200元左右的赌资,过程中均使用现金并当场结算赌资,且申请人之前曾到此处参与过三四次赌博。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并予以签字确认。当日,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特巡警)行罚决字[2022]1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赌博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收缴赌资贰佰元。该处罚决定书已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签字并按捺指印。

另查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代码:37030122,票据号码:1300230725)载明票据开票日期为2023年1月10日,付款人显示为特巡警王某甲,收款人为临沂市财政局,收入项目名称为公安罚没收入,金额为3000元,备注为罚没款。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代码:37030122,票据号码:1300230726)载明票据开票日期为2023年1月10日,付款人显示为特巡警王某甲,收款人为临沂市财政局,收入项目名称为公安罚没收入,金额为200元,备注为追缴赌资。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根据《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20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情形有:1.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2.人均参赌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5000元以上的;3.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4.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参与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5.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6.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赌博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2022年12月5日15时许,申请人伙同姜某、沙某、王某乙、房某乙等人在罗庄区XX村房某甲的蔬菜大棚看护室内,利用扑克牌采用打“憋十”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当场查获,现场缴获赌资6580元,且经办案民警询问,申请人称其曾在此参与过三四次赌博,符合赌资较大且情节严重情形,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其赌资贰佰元,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本案中,根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代码:37030122,票据号码:1300230725)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代码:37030122,票据号码:1300230726)载明内容可知,涉案罚款于2023年1月10日上交至临沂市财政局账户,违反上述规定。但因该缴纳行为系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申请人后实施的执行行为,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并未造成实质影响,亦未造成申请人权益减损或国家资产损失,对此,本机关仅予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特巡警)行罚决字[2022]1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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