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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9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港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谭强,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3713931610584612)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1月30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371393161058461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

申请人称:因该路口红绿灯没有设置倒数10秒的功能,我在接近路口时看到的一直是绿灯,所以一直保持直行状态,但因为我前面是一辆大型油罐车,挡住了我的视线,突然绿灯变红灯,我根本看不到,到了路口中间才发现是红灯,造成被动违章,不是主观故意违章。

被申请人答复称:《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从未对“倒计时显示器”设置与安装做出规定,可以安装,也可以不安装。《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应当根据路面交通状况,保持车辆安全间距。被答复人驾驶车辆被前面大车遮挡观察交通信号灯的视线,致使其闯红灯,足以说明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被答复人驾车在省道S314线34KM+300M与镇中路交汇路口由西向东行驶,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通行,违反该法律条文。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为3713931610584612)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结果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6日10时57分,申请人驾驶X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S314线34KM+300M与镇中路交汇路口,在行驶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亮起状态时,越过停止线径直向前方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3年1月3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了“违法信号灯规定”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3713931610584612),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抓拍图片、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违法查询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应当根据路面交通状况,保持车辆安全间距。”《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200元罚款。综合上述规定可知: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应当被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在同车道前方有其他大型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后车驾驶员应尽到足够的安全义务,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以确保能够清楚观察前方道路及交通信号;因主观过错而导致的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不在免予行政处罚范围内。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涉案交叉路口时,遇停止信号未在停止线以外等待,而是径行越过停止线向左前方行驶,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申请人提出的“因前方大车遮挡视线导致未能看到绿灯变红灯”的主张并不能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3713931610584612)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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