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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9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郯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广威,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1月20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2〕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答复义务。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郯城县XX工程督导落实到位的信息。经核查,该工程为郯城县XX工程,属于2021年、2022年郯城县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对于相关实施情况,被申请人定期在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主动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取上述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称2020年9月2日下午,郯城县副县长李晓法出席了郯城县XX工程推进会议。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李晓法出席会议后,郯城县政府对该工程具体督导落实到位的信息。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调查落实:你申请公开的‘郯城县XX工程’即‘XX工程’,属于2021年、2022年郯城县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该工程督导信息已在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执行和落实情况—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栏目主动公开,你可通过http:/www.tancheng.gov.cn/info/2977/191162.htm、http://www.tancheng.gov.cn/info/2977/191157.htm、http://www.tancheng.gov.cn/info/2977/208245.htm自行查询。另,该工程属于2021年郯城县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在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重大建设项目’专题展示,你可通过http://www.tancheng.gov.cn/zt/zdjsxm.htm查询。”该告知书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回执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描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事项所指向的是“XX工程”,对该工程的督导落实情况被申请人已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具体网址,其所作涉案答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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