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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9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勇,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艳,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副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彭思伦,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法律顾问。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91016406820)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1月16日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9101640682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的XX机动车经国233蛟龙检查站入口时,由于政府设置新冠肺炎防控核酸检查站,开通了三条机动车通道,XX机动车服从政府防疫防控核酸检查而行驶的车道没有过错。为此,现依法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2月4日8时许,申请人孙某驾驶XX号小型汽车沿临沭县国道233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在非机动车道,行至蛟龙疫情防控检查站入口处时与朱某驾驶的XX号大型汽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于2022年12月12日对孙某驾驶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针对申请人认为其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没有过错的辩解,根据临沭县委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国道233蛟龙疫情防控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并未要求或允许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申请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而不是申请复议机关审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37132910164068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4日8时许,申请人孙某驾驶XX号小型汽车沿临沭县国道233线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蛟龙疫情防控检查站入口处时与朱某驾驶的XX号大型汽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91016406820),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以上事实有3713294202280014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孙某和朱某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事故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9101640682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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