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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9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姜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张大农,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37132211297773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的行为,于2023年1月6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37132211297773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称:经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补充侦查,认定申请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成立,即醉驾事实不成立,不应以醉驾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8月22日23时59分,申请人驾驶XX号小型轿车沿白沙埠镇站北街由西向南行驶时,与硬化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申请人负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8月29日,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申请人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4mg/100ml,申请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决定吊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2日23时59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轿车沿白沙埠镇站北街由西向南右转弯时,与隔离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00220008916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有“于2022年8月22日23时59分,在站南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签收该处罚决定书并签字捺印。

2022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37132211297773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许可决定书》,以申请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决定注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

以上事实有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综合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37132211297773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的行为,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涉案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所载明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注销,该注销行为系基于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00220008916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前行行为作出,并不具有终止行政许可效力的制度功能,仅仅是在相关行政许可效力因法定事由丧失后,行政机关办理手续的程序性行为,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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