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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9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长波,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31612983792),于2022年12月27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31612983792)。

申请人称:事实方面,案发位置标线不清,违反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无法辨识导向车道,且未悬挂导向车道指示牌,被申请人不重新划线维护,对猜测错误的司机进行处罚,属于乱作为。申请人驾车通过时是周日又是中秋节的下午三时许,行人及车辆很少,并未对任何车辆和行人产生影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且能及时改正的情形,依法不应做出处罚。程序方面,处罚决定书没有执法人员签名盖章,未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违法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实施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

正确。交通技术监控视频、照片明确记录,申请人由东向西驶入长虹南路与鑫华路交叉路口前,在右转弯车道通行,驶入该交叉路口后,没有遵从交通标线的指示驾驶车辆右转弯,而是违反交通标线指示直行通过该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22年10月28日14时37分许,申请人使用“交管12123”小程序缴纳罚款100元,使用“交管12123”APP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的前提,是其放弃陈述、申辩,认可处罚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如有异议,依法应当前往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陈述、申辩后再办理)。通过“交管12123”APP平台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完毕后,系统送达的是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并非处罚决定书。通过“交管12123”APP平台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是公安机关推出的便民措施,于法有据,且未对当事人合法权利进行实质减损。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查明:2022年9月11日15时43分,申请人驾驶车号为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虹南路与鑫华东路交叉路口时,因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交通技术监控视频及照片清晰显示,该车道只有右转导向标线,涉案车辆驶入该路口后,没有遵从交通标线的指示驾驶车辆右转弯,而是直行通过该路口。2022年10月28日14时37分许,申请人使用“交管12123”小程序缴纳罚款100元,处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系统产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3713231612983792),申请人对此凭证不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发布《沂水县新增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位置公示公告》,明确在长虹南路与鑫华路路口等共12个路口新增一批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将对通过路口、路段的违法车辆进行全天候拍照取证并依法处罚,此批设备从2020年1月25日起正式启用。

再查明:“交管12123”是公安部官方为便民推出的手机客户端应用程序(手机APP),车主和驾驶人可以自助处理本人和绑定的非本人名下机动车在全国范围内单一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200元及以下,累计记分不满12分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罚款缴纳完成后,该程序生成《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该电子凭证是行政处罚信息的记录载体,向当事人表明处罚机关、处罚内容、时间地点、救济权利等相关信息,以方便当事人进行事后救济。在“交管12123”APP平台处理违法业务前,使用人可以直接在该平台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缴纳罚款。罚款缴纳前出现的“业务须知”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如需处罚决定书,用户申请邮政寄递或持驾驶证至处理机关打印。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31612983792)中明确载明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处罚作出的时间及被申请人的公章。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通技术监控抓拍照片、交通技术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五十八条,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助处理平台自助处理违法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通过长虹南路与鑫华路交叉路口时,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能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在右转车道实施直行驾驶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抓拍照片、交通技术监控视频等证据,认定申请人实施了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的涉案电子凭证是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的记录载体,并非申请人所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在“交管12123”APP程序中对申请人出具电子凭证,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31612983792)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31612983792)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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