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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6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9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何某、刘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春仲,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征收(收回)2021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公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后经自我纠错,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0日决定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征收(收回)2021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公告》。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兰陵县卞庄街道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2022年5月12日,申请人向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5月31日收到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信息告知书》。申请人由此获知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关于征收(收回)2021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公告》,决定对兰陵县X村、某等进行土地征收,申请人土地位于该征收范围内。申请人认为土地征收批后公告作出前未进行风险评估,未就补偿安置标准、方式等内容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被申请人作出批后公告明显违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后公告依法经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等程序后,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城镇批次建设用地方案》,逐级呈报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兰陵县2021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2021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征收(收回)2021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公告》并于兰陵县卞庄街道某公开栏进行张贴公示。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后公告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提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了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8日,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了关于兰陵县2021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的呈报材料。同日,被申请人编制了《建设用地呈报申请书》并上报至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土字Q〔2021〕66号《关于兰陵县2021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兰陵县上列农用地,总计土地16.2391公顷。”2021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征收(收回)2021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公告》,并载明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日,兰陵县卞庄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工作人员在兰陵县卞庄街道某公开栏张贴公示了该批后公告。

以上事实有呈报申请书、公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本案中,2021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征收(收回)2021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公告》,公告中载明了行政复议救济权。当日,兰陵县卞庄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工作人员在兰陵县卞庄街道某公开栏张贴公示了该批后公告。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批后公告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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