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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6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9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彭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单位负责人:高兴先,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2年12月14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履行保护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2日,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001845XXX)向被申请人邮寄《彭某要求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查处故意毁损门窗行为,立案查处故意毁损二层楼房行为,履行保护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申请书》。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签收。至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调查了解,申请人系X社区居民,X社区居委会经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对社区启动旧村改造,并于2022年3月19日发布公告。申请人所陈述的其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X居民委员会的房屋,在2022年8月4日由其妻子张某与X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22年9月19日又签订了房屋腾空验收单,表明其已同意对所属房屋进行拆迁。彭某所反映的毁损财物一案,实为拆迁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的拆迁行为,并不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就财产被损坏一事曾分别于2022年9月21日、23日两次拨打110报警,被申请人及时处警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在履行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畴。2022年10月12日,申请人就相同事项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被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1日17时23分许,申请人报警称家中物品被盗。被申请人下辖兰山育才路派出所民警处警,并向申请人了解情况。申请人称其家中红色大铁门、铝合金门窗被盗,周围无监控,且其未签订拆迁协议。2022年9月23日19时3分许,申请人报警称房子被强拆。被申请人下辖兰山育才路派出所民警处警,并向申请人了解情况。申请人称其妻子代其签订了拆迁协议,他本人并不同意。处警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其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2022年10月12日,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00184559XX)向被申请人邮寄《彭某要求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查处故意毁损门窗行为,立案查处故意毁损二层楼房行为,履行保护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2022年9月21日,申请人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X居委会1032号二层楼房之中的一个大铁门、九个铝合金门窗等被不明身份的团伙故意毁损,申请人拨打110报警,至今未果。2022年9月23日下午,申请人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X居委会1032号二层楼房被不明身份的团伙故意毁损,申请人拨打110报警,至今未果。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签收该申请书。

另查明,2022年8月4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某与X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X片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申请人应将被拆迁房屋腾空,交X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拆除,申请人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2022年9月19日,张某签订了《房屋腾空验收单》,载明:姓名为彭某。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参照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执法记录仪视频、110接处警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接警后及时处警。经处警民警向申请人调查了解,申请人报警称被盗、被损毁的房屋,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腾空验收单,其反映的毁损财物实为兰山区兰山街道X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的拆迁行为,其报警事项不属于治安行政案件范畴,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保护财产安全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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