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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6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9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周某甲(复议代表)、周某乙、周某丙、苏某丁、朱某戊。

被申请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朱茂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河东区相公街道XX村周某乙等5人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河东区相公街道XX村周某乙等5人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河东区相公街道XX村周某乙等5人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宣称征收申请人承包地的社保费已经缴存到位,土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已拨付至村集体组织账户等均无证据支持,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2年8月11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调查处理周某乙等5人反映侵占征地补偿费用的通知》,被申请人并未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20日内函复申请人。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报告并责令其依法履行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河东区相公街道XX村周某乙等5人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称申请人承包地的社保资金已缴存到位,土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已拨付至村集体组织账户等均事实清楚,有相关拨付单据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对“是否存在违法征地行为”、“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等问题已经履行调查职责。因疫情防控,相关调取工作时断时续,2022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调查报告,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亦因疫情管控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签收。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6日,申请人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查处侵占征地补偿费用申请书》,要求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第三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查处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和相公庄XX村村民委员会等有关机关单位侵占、挪用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相公庄XX村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违法行为。2022年8月11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向被申请人下发《关于调查处理周某乙等5人反映侵占征地补偿费用的通知》。要求被申请人组织相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申请人承包地块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是否位于征地范围,是否存在违法征地行为;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违法占地行为。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通知。2022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作出《关于河东区相公街道XX村周某乙等5人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调查结论为:反映人承包地所在地块已征收,现为国有土地。征收程序按照规定进行,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已到位;无违法占地情形。

以上事实有书面通知、文件处理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申请人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查处侵占征地补偿费用申请书》,要求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向被申请人下发《关于调查处理周某乙等5人反映侵占征地补偿费用的通知》。被申请人基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出涉案调查报告。申请人申请履职的责任主体是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并非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调查报告的行为并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故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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