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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6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9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请求人:马某。

被请求人: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婷婷,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临东政不赔字〔2022〕3号),于2022年12月9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依法决定河东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赔偿因非法决定、强行拆除马某专用高压供电线路,给马某造成的专用供电线路不动产损害及合法物权损害452万元。

2.如果河东区人民政府坚持恢复原状,应当并必须按照原始建设位置,原始建设规模,原始基座位置(44基座、即44基电杆及位置),按照电业局相关原始证据证明的建设标准,按照原供电质量和供电性质、包括相配套的原全部供用电设备和原全部供用电设施;依法进行恢复。

3.请求依法决定河东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赔偿—至依法全部恢复原状—依法全部恢复供电—至原违法决定拆除、强行实施拆除、该专用高压供电线路(期间)所造成和导致的直接生产及直接经营(有证据证明的部分)或者具有直接关联和重要关联的财产权损害和经济损失。

4.请求依法决定河东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赔偿从违法决定拆除、强行实施拆除该专用高压供电线路—依法恢复原状、依法恢复供电(期间)本项损害依法计算至河东区政府违法作出并暗中向山东高院提交的对马某行政行为(包括所附带的原相公镇政府的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并违法导致山东高院枉法裁判作出之日(时间段)的经济损失计9737万元。

5.请求依法决定河东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赔偿,从违法决定拆除、强行实施拆除该专用高压供电线路一依法恢复原状、依法恢复供电(期间)本项损害依法计算至河东区政府暗中向山东高院作出直接侵害马某的行政行为,包括所附带的相公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材料,客观导致山东高院枉法裁判作出并违法剥夺马某工业专电用电权和普通照明用电权之日—1999年8月17日(时间段)的经济损失计8655万元。

6.请求依法决定河东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赔偿,从违法决定拆除、强行实施拆除该专用高压供电线路一依法恢复原状、依法恢复供电(期间)本项损害依法计算至河东区政府暗中向山东高院作出直接侵害马某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包括所附带的原相公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材料,并客观导致山东高院枉法裁判作出并违法剥夺马某工业专电用电权和普通照明用电权之日—至今—依法恢复原状,依法恢复供电(之日)本项损害暂时依法计算至2022年5月27日(时间段)的直接财产权标的损害399577万元(按照30%进行计算)依法赔付119873万元。

7.请求依法决定河东区人民政府,依法赔偿(恶意颠倒黑白、违法混淆事实)对马某造成的名誉权侵害(包括个人名誉权侵害、企业名誉权侵害)计6966万元。

8.请求依法决定河东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赔偿(恶意颠倒黑白、恶意混淆事实)违法将马某合法财产权以所谓、政府行为、行政手段、违法认定给XX村委(或者相公镇集体);违法促使山东高院胡判、乱判、并直接剥夺马某依法向临沂电业局主张损害赔偿权力,所造成的本项损害计15637万元。

9.请求依法决定河东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赔偿,因其暗中向山东省高级法院违法反映马某问题:(以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捏造事实)的行政手段、直接导致山东高院、临沂中院、对马某诉临沂电业局、电业局输变电工程处、违法侵害行政案件长期拒绝受案、所导致的全部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该行政案件所承载的马某全部财产权损害和全部损失。

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被申请人不论以怎样的方式和怎样的借口,以申请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拒不承担违法侵权责任,拒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拒不承认相关法律的规定,都属于恶意的违法行政行为,都是依法不能成立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已经依法确定被申请人不可能出具、也根本拿不出上述各项法律存在相互对抗或者存在相互抵触的客观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法提交的《关于对马某的反映及对马某相关的情况汇报》包括所附带的原相公镇政府的系列行政行为,其全部行政行为不但严重违法,而且严重恶意颠倒黑白,严重恶意混淆事实,严重违法侵害剥夺马某专用高压供电线路合法不动产及合法物权。被申请人应立即撤销针对马某的并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暗中提交的全部行政行为,包括原相公镇政府的全部行政行为及全部行政行为材料;立即向山东高院作出撤销的书面说明;以便马某能够尽快向山东高院要求启动错案纠正的司法程序,当然包括向山东高院提出的司法赔偿程序。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本机关赔偿因违法作出并暗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对马某的反映及对马某相关情况的说明》侵害剥夺马某专用高压供电线路合法不动产及合法物权,非法剥夺马某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多项合法权利所造成的损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补正行政赔偿申请通知书,于2022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关于补正的客观意见与回避申请,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并于2022年9月6日交邮。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超出法定期限,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应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请临沂市人民政府依法查明事实,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临东政不赔字〔2022〕3号不予赔偿决定书。

本机关查明:2022年7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其违法侵害申请人专用高压线路合法不动产及合法物权、严重非法剥夺申请人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多项合法权利的行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河东区人民政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临东政不赔字〔2022〕3号),并于2022年9月6日通过EMS(单号:XX)向申请人邮寄涉案《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2022年9月9日,申请人代收人签收该邮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予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由上述规定可知,行政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或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但不可单独向非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在申请书中载明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而是径行向本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对其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不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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