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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6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9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沂(白)行罚决字[2022]10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2月5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临公沂(白)行罚决字[2022]10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本人举报他人盗取国家矿产资源,沂河新区分局却按照寻衅滋事对我进行行政处罚,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审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2月11日21时许,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XX运输公司的刘某为争夺拉沙工程,电话纠集惠某、柏某等人采取车辆前拦后堵的方式,阻拦(XX地清淤工程)拉沙施工车辆正常施工,扰乱正常施工秩序。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1日21时42分许,原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白沙埠派出所(现为被申请人下辖白沙埠派出所)接到李某报警称其于当日21时30分许,在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孙家庄村承包的XX地清淤工程施工过程中,被五名男子以用车堵路的方式阻拦正常施工。当日,白沙埠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予以受案处理。被申请人查实:2022年2月11日21时许,因承包施工项目未果,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XX运输公司”员工刘某纠集惠某等人,在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孙家庄村南侧安沂路边,采取驾驶车辆(车牌号鲁QXXXX号面包车及车牌号鲁QXX号黑色小型轿车)前拦后堵方式阻拦施工现场工程车正常施工。2022年12月1日8时30分,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方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予以签字捺印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直接送达申请人,以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22年2月11日,报警人李某向办案民警提交鲁水许可字〔2019〕129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山东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沿运片邳苍郯新片区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关于XX地疏通清淤沙土转存申请》,证明涉案施工现场的沙土运送为回填砂土的合法转运。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根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可知,申请人刘某因前期承包工程未果,在案发当日伙同他人采取用车辆前拦后堵的方式阻拦XX地清淤工程中负责沙土转运的工程车正常通行,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受理行政案件,于2022年12月1日方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办理期限已超过法定期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但鉴于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保障了申请人相关陈述、申辩权利,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影响,无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做之必要,因此,仅予确认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临公沂(白)行罚决字[2022]10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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