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临沂市司法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正文
临政复字﹝2022﹞6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9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朱茂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2﹞26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批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2﹞26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仅向被申请人递交过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延期告知书》中的收到日期与《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的收到日期不一致。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2、9属于涉密资料的话,被申请人应严格依照法定定密程序执行,为何又允许申请人现场查阅?如果该信息允许查阅,也应当由被申请人提供资料进行查阅。地籍台账、地籍图并非涉密文件,属可以公开的信息。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3刑终260号《刑事裁定书》记载:XX街道XX村李某、李某乙、李某丙违法占地勘测定界图中的地类为旱地,由此可知大棚地块涉及的勘测定界图是存在的,而不是被申请人主张的不存在。被申请人答复称大棚地块涉及的规划地类为永久基本农田,与上述刑事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应提供关于此大棚地块涉及的规划地类的书面法律文件,而非仅仅答复地类性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11,被申请人并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实属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依照鲁自然资源发明电〔2020〕4号文件的规定,涉及申请人所申请的大棚地块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该大棚地块涉及的地籍台账为涉密资料,按照机密级管理,依法不予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告知,且公开的资料已经明确该大棚地块为永久基本农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EMS单号:1146444121948)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就位于山东省临沂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北的高效蔬菜食用菌大棚所在地块申请公开:1.该大棚地块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该大棚地块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图;3.该大棚地块涉及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该大棚地块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图斑;5.该大棚地块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信息(包括: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块)号、相关政策等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6.该大棚地块涉及的基本农田之现状登记表、现状汇总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划定平衡表(主要内容包括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位置、保护责任等信息);7.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包括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8.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9.该大棚地块涉及的地籍台账,包括地籍调查表、地籍图、土地历史变迁具体情况、现状地类;10.该大棚地块涉及的规划地类;11.该大棚地块涉及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的编号、四至范围、面积、用地类型和保护级别。2022年9月29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决定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2022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26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事项1、4、6、7、8属于公开范围,将相关材料复印提供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事项2、9属于涉密资料,按照机密级管理,不予提供,同时告知申请人可持身份证联系河东区自然资源局申请现场查阅,但不允许拍照摄像;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3答复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未编制,该信息不存在;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5答复称“根据上级要求,设立在XX街道与XX村集体土地有关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有2处,地点是:1处在河东区XX街道郑太路与XX生产参观路(沿206国道与郑太路交汇东1.6公里处)交汇处,1处为河东区XX郑太路与XX生产参观路(沿206国道与郑太路交汇东1.6公里处)交汇处向南3公里;以上2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因修建XX生产参观路(沿206国道与郑太路交汇东1.6公里处),现已拆除;该大棚地块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界桩未埋设”;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10答复称“该大棚地块涉及的规划地类是永久基本农田”;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11答复称“申请人可根据该大棚地块涉及的基本农田之现状登记表、现状汇总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划定平衡表获取本条申请相关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根据鲁自然资源发明电〔2020〕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开展自然资源领域涉密和敏感数据安全保密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规定,三次调查成果/土地利用矢量数据库、汇总统计表、遥感正射影像,二次调查成果/土地利用矢量数据库、汇总统计表、遥感正射影像,变更调查成果/土地利用矢量数据库、汇总统计表、遥感正射影像等内容按照机密级管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2、9涉及的内容属于上述按照机密级管理的事项范围。被申请人不予提供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3,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未编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且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编制了该报告书,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未就其申请公开事项1、4、5、6、7、8的答复内容提出异议,故本机关对相关内容不予审查。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10为大棚地块涉及的规划地类,该信息可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河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06-2020年)中获取。根据被申请人在该规划图中标示的涉案大棚占地范围,该大棚占地涉及两种色块。被申请人在提供该规划图时并未附上图例,因此并不能使人清楚知晓不同色块表达的含义。被申请人答复称该大棚地块涉及的规划地类是永久基本农田,与图示信息不符。故被申请人对该项的答复属认定事实不清。

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11为该大棚地块涉及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的编号、四至范围、面积、用地类型和保护级别。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可根据该大棚地块涉及的基本农田之现状登记表、现状汇总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划定平衡表获取本条申请相关的信息”。上述四表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分类呈现不同地块的面积、用地类型和保护级别等信息,因此在不知道涉案地块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的情况下,亦不能知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下其他信息,且该四表中均未有四至范围的内容,故被申请人对该项的答复不符合申请人对其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26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10、11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