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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6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9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曹德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关于吴某先生申请事项的回复》,于2022年11月17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吴某先生申请事项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提前退休,并补发5年养老金。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0年至1999年连续在临沂市XX厂从事高温、有害工作19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环境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对于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的认定标准。申请人符合高温工作9年年限的要求,亦符合有毒有害工作8年年限的要求。由于原单位失火,申请人档案材料丢失,一直未能找到特殊工种证明材料,并非因申请人主观过错而延误办理提前退休。现经多方查找,已找到特殊工种证明材料并予以提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违法、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6月11日,申请人通过服务中心填写了《临沂市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申请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为其核算了养老金,办理完正常退休之后,申请人又向服务中心提供了另一份原始招工档案。根据现有档案,申请人亦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要求,申请人本人也未在55周岁至60周岁之间申请办理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且申请人申请办理的退休类型为正常退休。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我局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补发5年养老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吴某档案出生年月为1961年1月,1980年10月参加工作。2021年6月,申请人提交《临沂市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申请正常退休。经公示,被申请人核准申请人吴某于2021年6月30日起正常退休,养老金已于2021年7月纳入统筹。2022年9月2日,申请人以EMS(单号:11697XXX)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以档案遗失致使其未能及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其新提交的特殊工种证明材料为其办理提前退休,并补发5年养老金。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关于吴某先生申请事项的回复》并向申请人送达,以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要求、申请人本人在其55周岁至60周岁之间未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且申请人已办理正常退休为由,决定不予支持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快递单、申请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实施范围和条件规定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68号)文件规定:“从事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系国家自计划经济时期起对从事艰苦岗位工作职工实行的福利性补偿政策,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相关退休待遇。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之一为在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向本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曾向被申请人提交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申请的相关证据材料,且申请人已于2021年6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正常退休并领取养老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为由,作出的涉案回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吴某先生申请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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