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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6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9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付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张大农,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00220009091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1月11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00220009091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过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7月1日21时30分许,申请人付某驾驶鲁Q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滨河大道与戈九路交汇处时,被正在开展酒醉驾专项治理行为的人员查处,呼气酒精检测数值为92mg/100ml,民警现场告知其违法行为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经抽取血样检验结果为乙醇成分含量140.9mg/100ml。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日21时18分许,执勤民警在滨河大道与戈九路交汇处开展酒醉驾专项治理行动过程中,对疑似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申请人进行拦停检查,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结果为92mg/100ml,申请人当场表示对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上“被测人无异议签名”处予以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713983007398720)并当场送达申请人,以申请人在滨河大道与戈九路交汇处实施“酒驾”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对申请人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7月11日,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临)公(刑)鉴(化)字[2022]4029号《检验报告》,对于2022年7月5日受理的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送检材料进行检验,鉴定付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40.9mg/100ml。次日,该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2022年8月30日10时39分至10时48分,办案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对其于2022年7月1日21时许在滨河大道与戈九路交汇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同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并予以签名捺印确认。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以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21时在滨河大道与戈九路处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15日,申请人签收该决定。

另查明,本案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型号为“酒安6000”,仪器号为A912490,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作出《检定证书》(证书编号:2022F31-20-3804373004),检定结论为合格,检定日期为2022年2月9日,有效期至2022年8月8日。

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4.1酒精含量阈值之规定,醉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为≥80mg/100ml。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本案中,申请人在滨河大道与戈九路交汇处驾驶涉案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时,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92mg/100ml,符合判定为醉酒后驾驶车辆违法行为的酒精含量阈值规定,后经乙醇成分定性定量检验检出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40.9mg/100ml,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在滨河大道与戈九路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00220009091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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