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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5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9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沂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冉凡亚,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沂政房征补字﹝202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批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沂政房征补字﹝202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被申请人被征收房屋按照合法房屋市场价值予以补偿;对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问责追究。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均支持申请人房屋系合法建筑的合理诉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合法。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不予补偿决定书中涉嫌滥用职权,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房屋与沂政房征补字﹝202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涉及的简易房屋不是同一处房屋,其陈述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沂政房征字﹝2019﹞2号《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合法性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确定。被申请人有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内容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鲁13行初165号行政判决,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沂政房征字﹝2019﹞2号《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西村社区片区)》范围内马某位于沂南县X街道西村的案涉房屋作出补偿决定。该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沂政房征补字﹝2021﹞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1)鲁13行初212号行政判决,以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向原告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由此剥夺了原告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的权利,且涉案房屋在没有相关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被告以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进行评估,属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撤销被告沂南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的沂政房征补字﹝2021﹞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告沂南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马某依法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鲁行终74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022年9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沂政房征补字﹝202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根据《西村社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二款的“对2016年12月6日以前存量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可对地上附着物给予一定拆除补助;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一律不予补助。”,因马某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决定对马某所建房屋及构筑物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已判决被申请人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属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建筑物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径行依据《西村社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二款关于对2016年12月6日以前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规则作出对涉案建筑物不予补偿的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沂政房征补字﹝202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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