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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9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孟今朝,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临港(团)行罚决字[2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1月9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临港(团)行罚决字[2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民警身着便服假装是顾客购买小摔炮,待我丈夫拿出小摔炮后才向我丈夫出示执法证件及有人举报的群消息截图,其行为涉嫌“钓鱼执法”。因当时我在卧室,在只有一名民警且未向我出示警官证、未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我并不知道其民警的身份。我发现民警拿走小摔炮时,以为是抢劫行为,为取回小摔炮才发生了推搡与争执。因此,即使我当时不配合工作也属合情合理。在我知悉民警身份后已向民警道歉,但被申请人为了处罚而处罚,处罚过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2月26日15时许,被申请人处民警报案称有人阻碍执行职务,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

局团林派出所接报案后及时处警并于当日受案调查。经调查,申请人在微信群发布售卖小摔炮信息,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治安巡防大队民警在团林镇某培训班调查取证时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且现场有两名执法人员身着警服,申请人在明知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情况下仍以辱骂、推搡等方式阻碍执行职务,致使执法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6日16时37分许,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团林派出所接报案称,2022年12月26日15时许,在团林镇某培训班门口,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巡防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被赵某以辱骂、推搡方式阻碍执行职务。当日,团林派出所以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查实,2022年12月26日15时许,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开发区分局治安巡防大队接群众举报称团林镇某培训班店内有人无证非法售卖烟花爆竹“小金鱼”,随后治安巡防大队民警陈涛身着便服带领两名身着辅警制式服装的辅警在该店门口处及店内卧室查获多箱“小金鱼”。执法人员经向申请人之夫杜某出示执法证件,杜某称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告知其将对查获的物品予以扣押。在执法人员欲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清点扣押时,申请人以辱骂、推搡执法人员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实施扣押行为。2023年1月1日21时46分,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字确认。当日21时59分,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临公临港(团)行罚决字[2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行政相对人有服从、配合的义务。确有异议的,可在事后通过合法途径提出,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处治安巡防大队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治安检查,杜某、申请人已自认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执法人员对非法售卖的产品进行清点扣押时,申请人以辱骂、推搡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实施扣押,申请人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至于申请人对治安巡防大队执法人员的执法职权、程序等持有的异议,可在治安巡防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中提出,并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亦非申请人可以实施阻碍执行职务的理由。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前亦已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临港(团)行罚决字[2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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