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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9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牛树超,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由,于2023年1月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查处2022年11月29日申请人投诉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违法;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立案调查申请人投诉的安全生产事故,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安全事故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监管单位,具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办理结果等事宜,系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材料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投诉核查事宜交办莒南县应急管理局。被申请人不是案件的核查部门,无需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故涉案违法行为的管辖应由莒南县应急管理局管辖。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申请人以临沂呱呱叫食品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5月8日18时许在被投诉人厂区发生的安全事故;2、依法追究被投诉人涉嫌未如实、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3、依法追究被投诉人涉嫌发生安全事故后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4、依法追究被投诉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5、依法追究被投诉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报备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6、对被投诉人以上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被投诉人责令停工整顿、追究被投诉人负责人员的责任等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将该投诉材料转交莒南县应急管理局调查落实。

上述事实有快递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应急部门(含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下同)在职责范围内对举报人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举报事项)的核查。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省应急厅和设区的市应急局对受理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举报,应当直接组织核查;对受理的其他举报事项,可以交办下级应急部门组织核查。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核查办结后,下级应急部门应当对处理建议及时组织落实,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宜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应由设区的市应急局直接组织核查的事项范围。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事项转交莒南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核查,符合规定,向申请人反馈核查结果亦应由莒南县应急管理局承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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