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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6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1-21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诸葛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汤头派出所。

负责人:张连峰,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1月11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小区XX栋房屋业主,房屋于2021年6月29日交付。交房后房屋一直闲置未入住。2022年9月10日,申请人去查看该房屋情况时,发现与相邻的XX房之间的院墙被拆毁,于9月21日报警。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期间跨度将近一个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调查处理的作出机关不适格。申请人的报警事项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告知书未告知相对人具体的理由和救济途径,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诉讼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以其女儿罗秋晨的名义于2019年10月13日购买了河东区汤头办事处XX别墅XX栋。该别墅尚未办理交房手续。申请人发现其购买的XX栋房屋与邻居XX栋院子之间的分界墙被XX项目施工队拆除并在偏向XX的方向约70厘米处垒建了一道新墙。9月21日,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报警事项系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遂作出涉案告知书,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1日,申请人报警称其家中院墙被砸。被拆除的院墙是XX别墅XX栋与XX栋院子之间的分界墙。因XX栋反映,项目施工方发现该院墙建设位置与建设图纸绘制的位置不同,遂组织工人拆除整改。

另查明,2019年10月13日,罗秋晨以买受人身份与XX公司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XX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尚未就该房屋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应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不是涉案XX房屋的买受人且该房屋尚未办理交接手续,故涉案院墙被拆除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的所作处理决定并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申请人与涉案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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