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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5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1-21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沂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冉凡亚,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由,于2022年10月17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批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落实补偿安置。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村社区村民,因被申请人发布沂政启公告[2020]9号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申请人房屋所在的XX村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人的房屋已经被征收完毕,但申请人未获得补偿安置。申请人要求按照补偿安置方案,采取实物安置方式享受征收补偿安置待遇。2022年6月2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职申请书,至今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棚户区改造,不涉及土地征收,棚户区改造属于申请人所在社区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申请人基于XX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没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沂政启公告〔2020〕9号仅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涉及申请人所在的东村社区的土地尚未实际征收,对于不存在土地征收的东村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相应安置补偿的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5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职申请书》。申请人称其系XX村社区村民,被申请人发布沂政启公告[2020]9号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申请人房屋所在的XX村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人的房屋已经被征收完毕,但申请人未获得补偿安置。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界湖街道东村社区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采取实物安置方式享受征收补偿安置待遇。截至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另查明,2020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发布沂政启公告[2020]9号《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土地。其中地块三的位置范围为XX,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XX村社区。该地块拟用于XX村社区安置项目。申请人主张权益的房屋坐落在该地块三范围内,截至目前该地块尚未完成征地审批。

以上事实有履职申请书、公告、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依照上述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具有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者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的职责。本案中,因涉案地块尚未完成征地审批,故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对申请人主张权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职责。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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