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临沂市司法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正文
临政复字﹝2022﹞6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1-21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265111)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2月6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265111)。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拍摄的三张违法照片中第二张与第三张相隔不到9秒,现场并无明文禁停标志。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厂门口一侧,被申请人未通知本人挪车,申请人停放涉案车辆时未占用机动车道或是盲道、人行道,被申请人不应滥用执法权。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7月28日10时31分许,申请人驾驶的XX号小型汽车在南京路违法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道路来车方向有明显禁停标牌。有现场抓拍三张图片作为证据,第一张图片与第二张图片时间相隔14分钟。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8日10时17分许,申请人将车牌号为XX的小型汽车停放在南京路路边且驾驶人离开车辆不在现场,直至10时31分许仍未驾车驶离,被执勤民警使用移动摄像设备拍摄并将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南京路(青年路)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265111),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根据现场照片显示,涉案车辆停放位置为南京路路边一厂区大门外侧,涉案车辆停放时该厂区大门为关闭状态,该处路面未施划停车泊位且日常用于公众通行,涉案路段来车方向设置有禁停标志。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车辆信息查询单等证据予 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停放涉案车辆位置属于日常用于公众通行的道路,虽涉案车辆停放时该处厂区大门为关闭状态,但仍可供东西方向公众通行。该处未施划有停车泊位并在来车方向设有禁停标志,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10时31分许将涉案车辆停放在该处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265111)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