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勇,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91611086841)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0月21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91611086841)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该处道路总宽、路缘带宽度不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该处罚违反了《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不符合规范的道路上,违法设置标线并实施行政处罚,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所辩称的事项与其交通违法行为并无必然逻辑关系,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4日8时43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汽车沿临沭县苍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利民街交汇时,车辆骑压白色实线交通标线行驶。该处路段由北向南方向为多车道。2022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3-2009)第三部分道路交通标线之5.3的规定,白色实线为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用于禁止车辆跨越车行道分界线进行变换车道或借道超车。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骑压白色实线行驶,属于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91611086841)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