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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6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1-21 临政复字﹝2022﹞622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242416)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1月21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242416)。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4日9时56分,申请人驾驶车辆到广州路与马陵山路交汇处,对过的信号灯不亮,申请人直行通过。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0月14日9时56分许,申请人的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马陵山路与广州路交汇处,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的证据照片可以证实申请人通过路口时信号灯为红灯,申请人驾驶车辆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2022年11月2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242416),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裁量幅度得当,申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4日9时56分许,申请人驾驶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马陵山路与广州路交汇处,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2年11月2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了处理。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242416),认定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9时56分,在马龙山路与广州路交汇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处以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马陵山路与广州路交汇处横向安装有两组交通信号灯,左边一组为左转方向信号指示灯,从左到右为红、黄、绿,右边一组为机动车信号灯,从左到右为红、黄、绿。

以上事实有现场抓拍图片、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本案中,申请人驾驶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马陵山路与广州路交汇处由东往西直行时,红灯属于亮灯状态,并不存在故障,且同时间直行车道的其他车辆并未通行,申请人驾驶车辆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通过路口,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242416)。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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