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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6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1-21 临政复字﹝2022﹞616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

法定代表人:宋斐,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3713251611003836)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1月18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3713251611003836)。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16日10时16分,在费县G327国道126KM300M与探沂镇兴业路交汇处路口前方发生车辆追尾交通事故,导致道路无法正常行驶。车辆只能借道绕护栏左侧车道行进,在红绿灯中间一开口过道处拐向右侧道路行驶。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1月16日10时16分许,申请人申请人驾驶XX号车辆沿兴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费县G327国道126KM300M与探沂镇兴业路交汇处路口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设备抓拍并录入道路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通过调取同时段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通过该路口时的视频及照片,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发生交通事故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形。被申请人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6日10时16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号小型普通客车占用直行和左转合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费县G327国道126KM300M与探沂镇兴业路交汇路口时,该车辆左转至南向北路口中间后直行径行驶入南向北车道。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3713251611003836),以申请人实施“逆向行驶”的行为违法为由,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监控视频显示2022年11月16日10时15分至18分,涉案路口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其他过往车辆均按照交通信号正常通行。

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费县G327国道126KM300M与探沂镇兴业路交汇路口时,车辆左转至南向北路口中间后直行径行驶入南向北车道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该路段、时段行驶过程中确有紧急避险情形存在,故申请人提出因前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道路无法正常行驶只能借道行驶的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处罚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3713251611003836)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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