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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5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1-21 临政复字〔2022〕572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郭某甲。

申请人:郭某乙。

被申请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朱茂波,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0月19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03年10月28日,孙某与平邑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孙西远受让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8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五十年。2004年8月9日,平邑县人民政府为孙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018年3月,平邑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将涉案土地变更在平邑某公司名下且为其办理产权证。但涉案土地一直由申请人耕种且未得到任何补偿。平邑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利用职务之便为孙某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包庇他人非法倒卖土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没有依法调查处理,其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应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既非土地使用权人也非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申请人与涉案土地及房产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申请人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是基于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提出的信访事项,经调查落实后而向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对涉案土地进行闲置土地认定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转递的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实名提交的《查处申请书》。申请人以平邑县人民政府县长王玉东、平邑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姬峰为被申请人,申请查处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闲置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的不作为行为;二被申请人利用职务之便包庇他人倒卖土地的违法行为;要求依法追究二被申请人的相关责任并撤销其领导职务;将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书》称,平邑某公司自2018年3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始即存在土地被侵占情况,故无法动工予以开发。该土地闲置原因非平邑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且地块涉及的争议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不能采取收回处置措施。故对查处申请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查处申请书》、调查通知、邮寄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实名提交了《查处申请书》,举报平邑县人民政府及平邑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及闲置土地调查过程中存有不法行为,要求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分。被申请人的上级部门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将涉案信访事项交由被申请人处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告知,均属于根据信访工作规定对信访事项的交办、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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