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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5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1-21 临政复字〔2022〕557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秦鸿伟,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23号《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0月10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23号《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本人是2014年春季转业士官,2013年冬季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计划就是当年国家下达给转业士官的安置计划岗位,并不是国家秘密,现特此申请查看。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涉案告知书并通过申请人在申请中明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向申请人完成送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所涉及文件已被依法确定为秘密文件,该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依法应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20]号)移交计划,特此申请国家下达临沂市2014年春季转业士官央企安置名单和山东省属企业安置名单”,并注明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式及获取信息方式均为“电子邮件”。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第23号《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电子邮箱(XX)。告知申请人“经调查了解,您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不予公开,现予告知”。

上述事实有电子邮件送达情况截图、邮件查询结果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对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描述,查找到申请人所需信息涉及文件应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冬季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分配计划的通知》,并查明该文件已被依法确定为秘密文件,属于国家秘密,被申请人在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亦已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相关理由。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23号《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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