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某甲。
被申请人:蒙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苗运全,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对其作出的答复书,于2022年9月20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批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申请人申请安置补偿的位于XX村住房的所有权人是田某乙,申请人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不应获得补偿安置,并无证据支持,主要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被申请人作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机关,对申请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做法,严重违反当时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述房屋系其村村民田某乙所有,且答复人已经按照法定标准于2019年全部补偿到位。申请人主张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收到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22年8月17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4日,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326行初1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田某甲向其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补偿安置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为要求对申请人位于XX村的房屋(建筑面积约为368㎡)给予两套152㎡的住房安置,并对剩余64㎡给予货币补偿。2022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称“你申请进行安置补偿的位于XX村的房屋(建筑面积约为368平方米),所有权人为该村村民田某乙,现已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征收补偿。鉴于你对房屋无所有权,故不应获得补偿”。
以上事实有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补偿,给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补偿费用。因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要求政府履行补偿安置的前提是在国家征收土地的范围内,对土地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或青苗享有所有权。本案中,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补偿安置申请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所主张权益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本案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亦未提交对相关房屋享有权益的证据,故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缺乏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故申请人所提履职申请对被申请人并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处理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