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傅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波,区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由,于2022年9月5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申请告知书》;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08年至2010年三年间,申请人房子遭到非法暴力强拆征收,至今未得到任何补偿。申请人依法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家拆迁问题进行补偿安置。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申请告知书》,该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予以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且申请人所称的房屋拆迁系村民委员会经民主议定程序实施的旧村改造行为,申请人已获得了相应还建安置房屋。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履行对申请人家拆迁问题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2、依法申请依据‘严真细实快’的要求制作关于申请人家补偿安置的工作‘台账’;3、依法将针对申请人家问题处理过程中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涉嫌行政不作为、渎职等违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责令改正错误;4、依法将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该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申请履行对申请人家拆迁问题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2022年8月18日,经向XX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落实,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申请告知书》并通过EMS邮寄方式(单号:XX)向申请人送达,告知申请人:“经查,2001年4月、2004年5月,您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就旧村改造事项通过村支两委、三支队伍和村老年协会代表以决议的方式分别制定《XX村旧村改造(含XX路)实施方案》(兰葛2001(1)号)、《兰山办事处XX村关于实施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含XX路)和居民分配方案》(葛字[2004]1号);在具体拆迁过程中,您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与拆迁户分别签订《房屋拆迁协议》、《XX片区民房房屋及附属设施测量表》、《旧村拆迁结算单》、《XX小区楼房结算明细》等文书。结合您所在村民委员会与相关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建设还建楼房及向拆迁户安置分配楼房的事实,足以证明您所反映的房屋拆迁系您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自行组织实施的旧村改造行为。另查明,您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已对您进行了拆迁安置。据此,您提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处理”。2022年8月22日,申请人签收该告知书。本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在提出答复及证据材料中一并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拆迁协议书》(甲方为XX居委,乙方为傅某);2、《XX小区楼房结算明细》(姓名:傅某);3、临沂市兰山区村居统一收款收据(NO.0056194,交款人为傅某,交款项目名称为XX小区房款)。
另查明,2007年5月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临政发〔2007〕11号)。2009年5月23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临沂市2009-2010年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重点的通知》(临政办〔2009〕52号),XX村被列入市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
上述事实有快递回执、调查核实情况汇报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此处的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内容明确的申请事项所具有的直接、具体处理职责。具体到行政复议案件中,即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的前提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内容明确且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涉及发布拟征收公告、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多个环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发布征地公告,组织相关部门拟定方案,依照方案组织、指导有关部门推进实施等一系列职责,其中对于协议具体签订、费用给付、无法达成协议后续处理等环节,在实践中又有政府及其部门的不同职责分工。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内容过于笼统、原则且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指向性,不能形成行政复议意义上的法定职责,且根据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提出的涉案房屋拆迁行为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申请亦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在涉案履职申请中提出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请求,依法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被申请人针对涉案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的《履职申请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构成实质影响。因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由提交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