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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5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2-1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姜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尹华卫,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桃源路)行罚决字[202

2]10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0月1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东(桃源路)行罚决字[2022]10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8月6日,申请人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造成财产严重损失。2022年8月8日-12日,申请人逐级登记信访,且信访期间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仅是如实陈述自家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的事实。申请人依法信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没有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且以威胁手段让申请人签字,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李某、姜某于2022年8月8日到临沂市信访局上访登记,后到山东省信访局信访,被工作人员劝返。河东区九曲办事处于8月9日收到临沂市信访局推送的信访信息后于8月10日受理,并于8月12日将受理情况电话通知李某。期间,姜某与李某为了给当地政府施压,不听劝阻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于8月12日再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滋事扰序,扰乱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申请人以越级走访、缠访的方式表达诉求,给政府施加压力,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处罚告知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6日,申请人的房屋(位于临沂市河东区xx村)被拆除。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申请人与其丈夫李某于8月8日向临沂市信访局进行信访登记。8月9日,临沂市信访局将信访事项转送至责任单位处理。同日,申请人与其丈夫李某前往山东省信访局欲再次反映房屋被强制拆除及补偿事项,被信访工作人员劝阻、返回。8月11日,申请人与其丈夫出发前往北京。到达北京后,该二人前往国家信访局反映房屋被拆除的补偿和追究强拆人员责任的问题。8月12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九曲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丈夫李某其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

2022年8月12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桃源路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受案调查。8月13日10时52分,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该笔录中民警标注“告知笔录已向姜某宣读,姜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姜某拒绝签字捺印”。后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桃源路)行罚决字[2022]10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15时10分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的房屋被拆除,因未与拆除实施主体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而向临沂市信访局提出信访诉求,在相关部门处理期间内,申请人越级上访,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桃源路)行罚决字[2022]10

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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