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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5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2-1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尹华卫,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桃源路)行罚决字[2022]104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0月1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东(桃源路)行罚决字[2022]104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8月8日至8月12日期间,申请人依法以走访的形式在信访主管部门进行信访登记并客观的陈述案件事实。被申请人在拘留过程中威胁申请人承认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以寻衅滋事作出处罚,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未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未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在其信访事项已经经有关部门受理的情况下,为给当地政府施压采取越级访的形式至国家信访局上访,扰乱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2日20时07分许,被申请人下辖桃源路派出所接河东区xx居委工作人员报案称河东区xx村村民李某及其妻子姜某于2022年8月12日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同日,桃源路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予以受理。被申请人查实,2022年6月27日,甲公司出具临元估字(2022)第069号《李某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报告》,评估李某在xx社区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成本为649887元。2022年7月22日,xx居委将上述补偿款项存入李某临商银行账户。2022年8月8日,申请人至临沂市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称九曲街道办事处、xx居委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太低且其房屋被强制拆除,要求给予合理补偿。同日,申请人至山东省信访局信访被所属街道及居委工作人员劝返。2022年8月9日,临沂市信访局并将该信访事项网上转送相关责任单位。2022年8月10日,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作出受理告知[2022]00062号告知书称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将于2022年10月9日前办结作出书面答复。2022年8月12日,九曲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将上述信访事项受理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同日,申请人再次就同一问题至国家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询问中陈述其此次至国家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的原因为“2022年8月10日和11日,管理区书记和任部长找我谈了,但是他们给我的方案我还是不满意,我认为赔偿过低,我也生气了,所以我就去了北京。”2022年8月13日10时46分,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日,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称其是因房屋被强制拆除且居委及管理区未予处理才会上访。同日15时08分,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临公东(桃源路)行罚决字[2022]104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注明“你们已将我被拘留的情况和执行场所告知我家人”。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因房屋补偿安置问题至临沂市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后,九曲街道办事处对该信访事项已予受理并作出受理告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办案人员威胁申请人承认其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未告知其陈述及申辩的权利、未听取其申述及申辩意见、未向其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主张,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等材料中注明提出陈述和申辩及进行签字捺印确认等行为所将产生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应当有充分、明确的认知,并应当为相关行为负责。因此,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桃源路)行罚决字[2022]104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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