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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5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2-1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谭恩涛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21901478083)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0月10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21901478083)。

申请人称:2022年7月5日12时41分,申请人驾驶车辆经过沂河东路与中山路交汇路口,当时信号灯颜色错误,红色显示黄色,导致申请人误判。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驾车通过该路口由东向西行使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拍摄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所拍摄的申请人违法证据照片能够清晰该机动车的全貌,并清晰反映该车辆的违法事实,申请人所述看到信号灯显示黄色问题,是因拍摄角度受光线影响产生色差,现场录像显示当时是红灯。被申请人作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5日12时41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沂河东路与中山路交汇路口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和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车占用直行车道行驶,在车辆未越过停止线时,该处直行信号灯为亮红灯状态,申请人驾驶车辆越过停止线通过该路口。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21901478083)。

上述事实有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在直行车道遇停止信号时,未在停止线以外等待径行越过停止线通行,属于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申请人主张交通信号灯颜色错误与事实不符,对其提出的辩解,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21901478083)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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