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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5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2-10 临政复字〔2022〕526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焦某甲。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法定代表人:孟令君,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为由,于2022年9月20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中止,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后没有依法出具《受案回执》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后盛庄的房屋被非法毁坏,申请人拨打110报警。被申请人既没有依法处警,也没有出具《受案回执》等相关法律文书,更没有尽到保护人民财产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后即派警到场处置。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了解到,申请人所称房屋被非法破坏实际上是由罗庄区后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拆迁协议履行的拆除工作,不存在申请人报警所称的违法行为,该报警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民警现场处置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立即口头告知申请人其报警所涉的事实不属于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其应向其他主管机关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7日10时26分许,被申请人接到110指令,有报警人称其房子被拆。被申请人下辖盛庄派出所民警处警到达现场并制作《临沂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单》(编号:371300012022080710263901036),载明现场处理情况:“2020年11月份,后盛庄村西南角一处自建房被拆,4000多平方,未签拆迁协议被拆,焦某乙已去世。”当事人载明为焦某甲。

另查明,据处警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显示:2022年8月7日10时41分许,民警到达现场,经询问申请人了解到案涉房屋系申请人父亲焦某乙所有,未签订拆迁协议被拆,申请人称对具体拆迁单位不清楚,并称已就相关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处警民警口头告知申请人其报警事项需向村委或者党委反映。

又查明,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3执复xx号《执行裁定书》生效裁定载明:因xx项目,需对项目占地内的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后盛庄社区的65户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拆除,其中包括焦某乙(申请人父亲)的房屋,所要拆迁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值由甲公司进行评估,焦某乙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评估价值为210.7045万元,评估明细表登记的姓名为焦某乙之子焦某甲……焦某乙的涉案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已经评估并已由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后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除……在210.7045万元评估价值内应由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后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补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110接处警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第二十四条规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公民遇到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情形,有权向公安机关进行求助,公安则应在接到公民的求助后及时予以响应处理,但对于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求助事项,公安应当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执勤民警在接到110指令后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并向申请人了解情况,申请人自述“拆迁”行为大约发生在2020年,且称已就相关纠纷向法院起诉,明显未处于人身权及财产权紧迫危险状态,执勤民警口头告知申请人相关争议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应当视为已履行了相关处理职责,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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