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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5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2-10 临政复字〔2022〕500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法定代表人:谭强,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71327300099712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9月6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713273000997120)。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与该法条无关联性,该条款均无关于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及酒精呼吸检测的规定。在莒南县良沂线路段进行现场查处的工作人员均为辅警,后两名辅警将我带至汀水中队,在中队的执法项目包括呼吸检测、制作强制措施凭证等也均由辅警进行,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答复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于2022

年7月14日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莒南县良沂线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7132730009971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申请人在该凭证上标明“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予以签字确认。申请人不服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于2022年9月6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后,于2020年9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快递单号:xx)向被申请人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要求被申请人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2022年9月7日,被申请人予以签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延期递交行政复议答复和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延期递交行政复议答复和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71327300099712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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