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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4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2-10 临政复字〔2022〕449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尹华卫,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凤凰岭)行罚决字[2022]104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8月16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批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东(凤凰岭)行罚决字[2022]104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8月12日,申请人乘车去北京游玩。8月13日在北京市大兴区礼贤检查站被工作人员带回,拘留至8月16日。期间不断传唤审问,诱导我承认去北京上访。河东分局认定申请人越级上访,以寻衅滋事作出处罚,与事实不符,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处罚,依法重新作出决定并让被申请人对非法拘留我三天作出解释。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5年以来,申请人因还建房位置改变等问题,多次采取走访、网上信访等形式到区、市、省和进京上访,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已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答复。2022年2月14日,申请人前往山东省信访局采用走访的形式进行信访,后被xx党委工作人员带回并予以批评教育。2022年8月12日,申请人乘坐客车前往北京,欲到国家信访局进行越级走访。申请人以越级走访、缠访的方式表达诉求,给政府施加压力,扰乱正常信访秩序。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临沂市河东区xx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签订《何官庄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xx村民委员会应支付陈某房屋补偿款合计397661元,陈某自愿选择还建安置在xx华府。后因规划设计发生变化,还建安置房调整为xx社区。申请人对此有异议,自2015年起先后以走访、网上投诉、邮寄信件等形式到临沂市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反映还建房位置更改等诉求。2017年2月22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凤凰岭街道办事处作出凤信发[2017]8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其反映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答复。申请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持续信访。2019年11月19日,申请人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国家信访局转办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12月30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凤凰岭街道办事处作出凤信发[2019]2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2021年10月7日,申请人向中央第九督导组邮寄控告状,请求追回被非法认定的房子所有权,按照拆迁以前的承诺执行。2021年11月30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凤凰岭街道办事处作出凤信发[2021]12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拆迁还建位置变更原因进行解释并告知其还建的xx社区的房屋因其与何风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现已归何风文所有。2022年2月14日,申请人到山东省信访局再次反映拆迁安置房屋位置未按照拆迁协议执行的问题。2022年4月27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凤凰岭街道办事处作出[2022]00044号《答复意见书》,再次告知相关情况。2022年8月12日20时许,申请人乘汽车去北京,行至北京市大兴区礼贤检查站时被工作人员接回。申请人对此次进京的目的陈述为“我到北京的目的是想在北京玩玩同时到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打算到北京玩几天,还打算要到国家信访局登记反映问题”。2022年8月13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凤凰岭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受案调查。8月15日12时13分,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凤凰岭)行罚决字[2022]104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15时55分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与所在村民委员会与其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由其选择了还建安置。因协议履行问题,申请人先后到区、市、省和国家信访部门信访。在相关部门多次对其反映事项作出答复,并明确告知其反映问题的解决途径情况下,申请人仍进行越级上访,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凤凰岭)行罚决字[2022]104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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