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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4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2-10 临政复字〔2022〕432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总经理。

申请人:邹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环(莒南)罚字〔2022〕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8月8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批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环(莒南)罚字〔2022〕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企业的精制系统、分离系统、导热油锅炉等生产设备、精炼工序已配套建设冷凝+水喷淋+RTO装置及排气筒、污水处理站已经建成。到2022年4月29日,所有环保设备已经全部安装调试完成,进入验收阶段。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存在轻微的违法行为,属于《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来我公司调查时,需要配套的生物过滤池及排气筒正在施工,于5月14日完成验收。在验收完成后,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进行检查时,申请人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未建成,不符合清单不予处罚的情形。因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其投入生产期间产生的各种污染达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已经建成精制系统、分离系统、导热油锅炉等生产设备,具有生产能力,精制系统已配套建设冷凝+水喷淋+RTO装置及排气筒;污水处理站已经建成,生产废水已进入污水处理站,尚未配套建设生物滤池及排气筒,未发现废水外排。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但有生产痕迹(车间北侧存放原料、车间南侧存放产品,生产设备压榨机有温度,压榨机暂存箱内有产品肉饼、暂存池内有动物油脂)。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污水处理站生物滤池及15m高排气筒)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立案调查。被申请人查实:申请人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站(该处理站为密闭式处理站)需配套建设的生物滤池及排气筒尚未建设。申请人邹某在询问中自认自2022年3月下旬,公司生产设备已建成并投入生产,陆续生产了有半个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调查终结报告。2022年5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称回答陆续生产了有半个月,实际情况是进行设备试机和环保设备调试,并未实际生产,收到责改通知书后,立即改正错误,即刻停止试机并完善环保设施,所有环保设备于2022年4月29日全部安装完成并组织检测专家验收,2022年5月中旬完成验收。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临环(莒南)责改字〔2022〕X803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申请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饲料级动物油脂项目不得投入生产。2022年5月14日,某公司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验收结论为本项目验收合格。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临环(莒南)罚告字〔2022〕03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5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撤销或者减轻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已经及时、彻底整改并上报材料,已经全部完成相应的配套及验收工作。被申请人对该陈述申辩答复称,你公司提出的事实及理由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尤其是你公司未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各种污染达标排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对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不予采纳,决定维持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后作出临环(莒南)罚字〔2022〕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给予公司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于6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

另查明,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某公司年产饲料级动物油脂10万吨、肉饼4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莒南审服许字[2021]12057号),主要内容有:项目位于原莒南经济开发区xx路北,……,同意项目建设。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精炼工序产生的颗粒物、V0Cs、恶臭、S02,、N0x等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二级冷凝+水喷淋+RT0装置处理,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导热油锅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02,、N0x等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一体化污水处理站H2S、NH3、恶臭等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生物滤池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2、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经厂内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产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列管冷凝水、真空泵废水),一起经污水管网排入xx净化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3、选用低噪设备……。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6、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

涉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的分析如下:废气影响:本项目精炼废气经密闭复压收集+二级冷凝+水喷淋+RTO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产过程未收集的粉尘为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废气对环境影响很小。废水影响:本项目产生废水为生活污水、设备冲洗废水、列管冷凝水、真空泵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经厂内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xx净化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后排入白马河。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列管冷凝水、真空泵废水经厂内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xx净化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后排入白马河。本项目废水对环境影响很小。噪声影响: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机械设备运转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根据设备所在位置和产生噪音的特点,分别采取减振、消声和建筑隔音等措施,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90)Ⅱ类标准,对声环境影响较小。固废影响: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油渣、污泥收集后外卖,废导热油、废导热油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喷淋废水暂存厂区危废贮存车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本项目固体废弃物实现零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本案中,某公司年产饲料级动物油脂10万吨、肉饼4万吨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审批部门批复同意,该公司有义务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该公司在未按照环评报告表及批复的要求建设带有生物滤池和15m高排气筒的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即使用相关生产设备,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1年版)>的通知》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其对涉案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除一体化污水处理站的生物滤池及15m高排气筒外,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均已建成,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批复的内容,申请人公司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相对独立,分别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影响环境的因素。污水处理设施解决的是废水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申请人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站为密闭式污水处理站,被申请人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生产废水已进入污水处理站,未发现废水外排,因此,废水并未导致环境污染后果。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后,及时将未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补足并经验收合格,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综上,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予处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不相当,与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相违背,内容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临环(莒南)罚字〔2022〕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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