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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5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2-10 临政复字﹝2022﹞565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宋增明,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98220173593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0月14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98220173593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11时让孩子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该保险于当日15时生效。2022年9月2日14时50分许,申请人被交警拦下时已告知交警已购买交强险的事实,被申请人仍作出行政处罚。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9月2日14时59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滨河大道处时,实施了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拦截。经查询涉案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记录,保险有效期至2022年7月4日,已过保险期间。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日14时59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滨河大道处时,实施了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10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及理由、内容及依据,且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字按捺指印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98220173593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壹仟玖佰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车牌号为xx的小型面包车上一保险年度保险终止日期为2022年7月5日0时0分。被保险机动车为涉案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单号:xx)显示,该保单的收费确认时间为2022年9月2日15时06分32秒,保险期间为自2022年9月2日15时30分起至2023年9月2日15时30分止。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车牌号为xx小型面包车在被查获时已超过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期限,申请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壹仟玖佰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98220173593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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