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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5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1-24 临政复字〔2022〕534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涛,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由,于2022年9月26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认定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告知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被申请人签收后至今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于7月26日将案件分送至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于同日将分送情况告知申请人。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该投诉举报事项后电话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中称其购买到的临沂XX商行生产的一次性手套外包装上标注有适用范围为食品加工等,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QS标志,请求被申请人追究被投诉企业法律责任。2022年7月26日,

被申请人将该投诉举报分送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并将分送情况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将案件转交由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符合上述规定。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该告知义务的前提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投诉事项有处理权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后便分送至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不难得知被申请人认为该事项无由其处理之必要,故被申请人无对该投诉举报的处理权限,也就不负有对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告知义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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