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法定代表人:高庆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61901939526)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9月21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61901939526)。
申请人称:2022年9月12日19时32分,申请人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G327国道192KM400M与温凉河路交汇路口,在进入路口前信号灯显示为绿色,我便通过了路口。因前方半挂车遮挡视线导致无法看到信号灯,本次闯红灯不是我的故意行为,不能认定申请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汽车通过涉案路口,在直行信号灯为亮红灯状态时仍直行通过,其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应依法律规定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被申请人作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2日19时32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G327国道192KM400M与温凉河路交汇路口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显示,申请人驾车占用直行车道行驶,在车辆未越过停止线时,该处直行信号灯为亮红灯状态,申请人驾驶车辆越过停止线通过该路口。2022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61901939526),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在直行车道遇停止信号时,未在停止线以外等待径行越过停止线通行,属于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据此规定,申请人驾车行驶时应与前方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确保能够情况观察前方路况及交通信号,避免出现交通违法或追尾事故。申请人主张的前车遮挡其视线是因为未能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其提出的辩解,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61901939526)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