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临沂市司法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正文
临政复字〔2022〕5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1-24 临政复字〔2022〕514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

法定代表人:孙斌,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296294)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296294)。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8日16时18分,申请人驾驶车牌为XX的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东路与东兴路交汇路口,我当时看到直行车道信号灯为黄灯,照片也显示是黄灯,故申请人不应被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调取违法照片和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车通过该路口直行,行使到停止线以内时该处直行信号灯红灯为亮灯状态,申请人应依法律规定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当时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8日16时18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东路与东兴路交汇路口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和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车占用直行车道行驶,在车辆未越过停止线时,该处直行信号灯为亮红灯状态,申请人驾驶车辆越过停止线通过该路口。在该同一交通信号灯指示下,与申请人所驾驶车辆同车道行驶的后方车辆皆停车等待通行。2022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为由,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296294),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在直行车道遇停止信号时,未在停止线以外等待,径直越过停止线直行通过该路口,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综合自动记录设备取得的照片、现场视频及同方向同车道车辆的行驶状态,对申请人提出的交通信号灯显示为黄灯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21902296294)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