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宋增明,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71398300744688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9月5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713983007446880)。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涉案车辆车牌号码更改的事实并不知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8月25日9时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兰山区西中环与二手车市场门口交汇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查,该车辆登记号牌应为YY,申请人将车牌号中的“T”变造成“1”。被申请人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口头告知申请人,并当场作出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5日9时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显示为XX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兰山区西中环与兰田二手车市场交汇处时,因被系统多次预警嫌疑假牌而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调查,涉案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登记所有人为申请人王某,登记号牌号码为YY,在被查处时,该车辆号牌上的字母“T”已被变更为“1”。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713983007446880)并向申请人送达,以申请人实施了“使用变造号牌”的违法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在“当事人对本凭证记载内容有无异议”处签署“无异议”并签名予以签收。
另查明,根据嫌疑车辆分析取证结果显示,车牌号为YY的车辆机动车登记信息为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现已为注销状态。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16日期间,涉案车辆在通过多个交通监管卡口时,因涉嫌使用假牌而被系统自动拍照取证并多次预警。
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作为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在驾驶涉案车辆上路行驶的过程中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事实清楚,且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71398300744688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