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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4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1-24 临政复字〔2022〕490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波,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2〕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9月5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错误。被申请人作为王X前同志的工作单位和监督管理机构,对王X前的个人履历、受教育程度、培训考核记录、在任职期间受过何种行政奖励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等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告知内容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方式(单号:XX)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王X前同志个人履历、受教育程度、培训考核记录、何年何月受过何种行政奖励或何种党纪政绩处分”,并注明获取信息方式和形式为“邮寄,纸质文本”。被申请人经向银雀山街道办事处发函协助调查,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通过EMS邮寄方式(单号:XX)向申请人送达,告知申请人“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系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予告知”。2022年9月1日,申请人签收该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协助调查函、邮件查询结果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的“王X前同志个人履历、受教育程度、培训考核记录、何年何月受过何种行政奖励或何种党纪政绩(此处应为政纪)处分”之信息描述,该信息应为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而形成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法可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在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亦已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相关理由。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2022〕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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