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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1-24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尹华卫,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治)行罚决字[2022]10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7月19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东(治)行罚决字[2022]10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行政赔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就房屋拆迁问题逐级向信访工作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且从2018年至2022年4月期间并未得到相应支持,申请人不存在越级上访、寻衅滋事问题。公安机关所提到的2019年10月3日申请人因寻衅滋事被被申请人行政拘留一事,申请人不知情。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7月6日9时许,河东区九曲党委工作人员至被申请人下辖桃源路派出所报警称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北XX村村民徐某非法越级到山东省信访局上访。接报后,被申请人治安大队依法受案进行调查。经调查,申请人反映的房屋拆迁事宜,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21年5月21日给予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均未按信访程序提出复查要求,于2022年6月29日仍以同一事项到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越级上访,给政府施压,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过罚相当,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6日9时许,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党委工作人员至被申请人处治安管理大队报案称: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北XX村村村民徐某非法越级到山东信访局上访。同日,治安管理大队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予以受理。被申请人查实,2019年8月14日,申请人因社区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向山东省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2019年8月20日,九曲街道向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称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决定予以受理并将该告知书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19年10月8日,九曲街道作出临东九访[2019]3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信访人签字及意见栏签字并注明“不同意”。2021年3月31日,申请人就其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及信贷诈骗问题向临沂市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2021年4月7日,九曲街道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受理告知书。2021年5月20日,九曲街道作出临东九访[2021]3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于2021年5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意见书。2022年6月29日,申请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及信贷诈骗问题向山东省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2022年7月4日,九曲街道、河东区信访局出具证明材料,证明2022年1月1日以来,申请人未到区、市信访局反映过信访事项。2022年7月6日19时40分,被申请人依据调查的违法事实,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在该笔录中注明“我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我认为我不是寻衅滋事”。2022年7月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将涉案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另查明,2010年12月3日,申请人与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北XX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2022年5月31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临东检不诉〔2022〕57号《不予处罚决定书》。

又查明,2019年10月3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于2019年9月18日、19日两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临公东(巡)行罚决字[2019]1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第六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九曲街道向其送达信访答复意见后未在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其信访事项依法办理终结,其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至省级信访局走访,其寻衅滋事行为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治)行罚决字[2022]10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对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日作出临公东(巡)行罚决字[2019]1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并不知情的主张,因被申请人在认定涉案违法事实及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仅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违法经历”部分予以载明,但并未实质依据该违法经历对申请人作出相应加重或从重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临公东(治)行罚决字[2022]10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本案争议事实并无实际关联,因此,本机关不予审查。

另,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具体列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几项,引用法条不具体。鉴于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时已告知申请人具体的行政处罚依据,亦已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并未减损申请人的权益,本机关仅予以指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治)行罚决字[2022]10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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