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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1-24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李某甲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韩永青,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汪沟)行罚决字[2022]12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7月19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临公兰(汪沟)行罚决字[2022]12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大哥大嫂为李某乙、王某。2022年5月24日下午,大嫂王某与父亲李某丙发生争吵并对老人进行辱骂,恰被李某丁遇见并发生争执。王某首先动手打了李某丁,后王某丈夫李某甲与其子李某戊到达现场,同时申请人到达现场,双方出现争吵混打。此次混打中五人均有互打事实,但都未造成伤害,本次处罚只处罚李某丁与申请人严重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5月24日,汪沟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王某报警称其在XX村中心街与李某丁、李某甲发生纠纷,汪沟派出所于次日受理此案。经查证,李某甲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因双方达不成调解,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做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4日16时12分许,被申请人下辖汪沟派出所接王某报警称其与李某甲、李某丁发生纠纷,脸部被李某甲、李某丁打伤。次日,汪沟派出所以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予以受案处理。被申请人查实:2022年5月24日16时许,报警人王某与小叔子李某丁、李某甲因家庭琐事产生争吵,过程中申请人李某甲以拳打、脚踢等方式对王某进行殴打,导致王某脸部受伤。王某未要求对自身伤情进行法医鉴定。2022年6月2日15时8分,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方式告知申请人李某甲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李某甲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予以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认定申请人李某甲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甲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王某出生日期为1957年3月22日,案发时已满六十周岁。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与涉案人员王某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甲用拳打、脚踹等方式对已满六十周岁的王某进行殴打,导致王某脸部受伤。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李某甲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李某甲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以李某甲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汪沟)行罚决字[2022]12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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