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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1-24 临政复字〔2022〕379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甲公司。

被申请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7月15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单位的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公示,以接受其他投标人和社会的监督。

申请人称:招标代理机构乙公司不根据行业实际情况设置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打分项并对中标单位进行评分,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且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打分严重不客观情形。被申请人未依法对中标人相关人员的资质以及本次招投标是否存在围标行为进行实质审查,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经调查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不成立,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所作决定应予维持。申请人的第二项行政复议请求不涉及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属于商业秘密不能向其他投标人和社会公开,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31日,招标代理机构丙公司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质疑函》,申请人作为投标人认为国能X县热源长输供热管网工程供热管道焊缝无损探伤项目(项目编号:22GCXXXXX)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影响中标结果。要求丙公司对评审申请人投标文件的过程和具体得分情况进行详细解释并建议公开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4月2日,丙公司作出质疑答复称,涉案项目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标法,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定打分,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在资格预审阶段、评标过程均已通过评审。4月6日,丙公司向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并于次日出具复审说明,认为经复审修正对原中标结果未造成影响。4月8日,丙公司向申请人提供涉案项目两个标段的得分及排名情况。4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上述质疑答复不满提交的《投诉书》,要求:1.对中标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真伪进行重新审核并予以公示;2.针对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要求的2.2.4(1)投标人综合实力项,市场件管理局称从未颁发过获奖荣誉证书,应对中标人重新审查并重新打分;3.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标书辨别真伪并评分;4.针对招标活动中的围标行为,对中标单位相关标书进行审查。4月18日丙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说明,认为涉案项目招标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均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打分。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在资格预审阶段、评标过程均已通过评审,不存在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费证明等不实等情形。4月7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场复审修正,对中标结果未造成影响。被申请人查实,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编列内容之(5)项目负责人资格的要求。2021年8月16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山东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临沂市2019~2020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且“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项并非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之投标人综合实力的唯一评分标准,该项评分为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方法作出的自主打分。4月7日,原评标委员会进场复审,经复审修正的评分情况对中标结果未造成影响。经比对所有投标文件,未发现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依据该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答疑澄清文件和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经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单位提供的材料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投诉事项1不成立。(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设定根据项目需求确定,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荣誉证书不是唯一评分标准,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该项目经法定复审程序修正,现有材料未发现存在不公正的情况对中标结果造成影响,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目复审结果存在不公正之处。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四)关于投诉事项4该项目资格审查、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评审。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该项目资料,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5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该投诉处理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除投诉处理过程中必要的调查、质证外,不得泄露投诉人信息和投诉事项。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三)在调查中发现投诉事项以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四)认定属于恶意投诉的,在其官方网站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予以通告,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本案系申请人向涉案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后,申请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而提出的投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经过调查后,已对投诉内容逐一作出答复。虽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投诉事项1中的公示中标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请求予以回应,但依据上述第十七条的保密规定可知,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因此,被申请人未予回应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被申请人依照上述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三十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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