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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4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0-11 临政复字〔2022〕491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越,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311400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9月5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3114000)。

申请人称:2022年8月30日11时12分,申请人驾驶车辆由东向西在陶然路与祝丘路掉头被判定为闯红灯。申请人驾车掉头位置为双黄实线且路口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按信号灯指示掉头标志,申请人不应被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8月30日11时34分,申请人驾驶XX号机动车在兰山区陶然路与祝丘路交汇处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自动记录设备抓拍,有现场抓拍的4张照片予以证明。在陶然路与祝丘路东向西方向地面有明显的标线允许在此路口掉头,但交叉路口无掉头专用缺口或“红灯掉头”字样标志,行人则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在规范的信号期间掉头,红灯期间车辆通行不得越过路口停止线。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30日11时12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兰山区陶然路与祝丘路交汇处时因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3114000),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行驶所在车道地面有掉头和左转合并用车道指示标志。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越过停止线掉头时涉案路口掉头和左转合并用车道对应交通信号灯指示为红灯,直行车道交通信号灯指示为绿灯。

上述事实有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掉头和左转合并用车道停止信号时未在停止线以外等待,径直越过停止线掉头行驶,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取得的证据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311400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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