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之内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
经审查,你于2022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王某请求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查处李某购买假离婚证、办理楼房银行按揭、使用假离婚证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李某购买了假离婚证并按揭楼房款项、使用了假离婚证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
本机关认为,你与被申请人立案查处李某购买假离婚证、办理楼房银行按揭、使用假离婚证的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