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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4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0-11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涛,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执法监督不予受理告知书》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8月18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执法监督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处理并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举报的是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有很多空壳食品经营者,而并不是执法问题。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行为错误,应答依法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已履行法定职责。注册登记行政许可事项非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执法监督事项非法定监督事项且被监督单位不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被申请人未启动执法监督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并无不当。行政监督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范畴,不具有对外性、不直接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可复议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关于对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监管职责的举报请求对其违法行为查处的履职监督申请》,申请人认为临沂市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故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举报人,请求被申请人:“1.确认被举报人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对举报人上述申请作出书面受理,办理结束后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3.对被举报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予以处分。”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执法监督不予受理告知书》称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的事项作出的答复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违法违规情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执法监督申请,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单号:XX)送达该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快递回执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此处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不应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职责,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一般应当向直接具有管辖职权,能够直接解决其具体请求的行政机关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监督申请,实质系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要求被申请人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查、督促及责任追究,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和行政系统内部的责任追究。被申请人对该层级监督职责和责任追究是否启动、如何启动均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造成直接影响。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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