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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4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0-11 临政复字〔2022〕448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003086)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8月16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003086)。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8日14时08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Qxxxxx的车辆行驶至路口左转,当时右边的信号灯已亮绿灯,左边的左转信号灯的红灯较暗,申请人未看见此红灯,以为该路口只有一个信号灯,故按照直行信号灯通行,导致左转违章。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驾车通过该路口左转时,该处信号灯红灯为亮灯状态,该设备的设置与安装符合《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安装规范》,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8日14时08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Q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马陵山路与广州路处时,申请人占用左转车道行驶,在左转车道的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申请人驾驶车辆越过停止线径直向左前方行驶。2022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003086),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未在停止线以外等待,径直越过停止线向前行驶,属于驾驶机动车不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综合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拍摄的照片中左转车道信号灯及其他车辆的行驶状态,对申请人提出因左转信号灯较暗,导致其未看见红灯,从而误以为该路口只有一个信号灯的辩解,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4003086)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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