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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4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0-11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986065)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8月12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986065)。

申请人称: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府前路小区出口栏杆处,该小区出入口已暂时封闭,且府前路当时在修路,路上没有标识标线,申请人的停车行为并未影响交通或行人通行,且申请人在被处罚前并未提前收到告知短信,被申请人不应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7月24日16时9分许,申请人将车牌号为鲁Qxxxxx的小型汽车停放在兰山区府前路且驾驶人离开车辆不在现场,被移动摄像设备拍摄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该停车处未施划停车泊位且该道路设置了全路段严管禁停标志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4日16时9分许,申请人将车牌号为鲁Qxxxxx的小型汽车停放在兰山区府前路(府前巷)且驾驶人离开车辆不在现场,被执勤民警使用移动摄像设备拍摄并将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2年8月1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986065),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根据现场照片显示,涉案车辆停放位置路面未施划停车泊位,地面上印有消防字眼,车辆前方设有拦截机动车辆的临时路障,涉案路段设置有府前路全段严管禁停标志牌。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车辆信息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停放涉案车辆位置为日常用于公众通行的消防通道处,虽案发时该通道设有临时路障对机动车辆予以拦截,但并未禁止行人通行,仍属于用于公众通行的道路范围,且该路段未施划有停车泊位并在来车方向设有严管禁停标志牌,申请人于2022年7月24日16时9分将涉案车辆停放在该处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986065)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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