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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4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0-11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负责人:尹华卫,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桃源路)行罚决字[2022]10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8月10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东(桃源路)行罚决字[2022]10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于2021年11月30日受理申请人的实名举报,后向申请人作出了反馈。申请人对该反馈意见不服,于2022年3月14日向河东区信访局反映,但河东区信访局未向申请人作出反馈。申请人无奈向上级信访局反映请求处理。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河东区桃源路派出所违背《信访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桃源路派出所接报警后依法受案并开展调查。经查,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已经经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予以回复。申请人不按照信访程序提出复查申请而采取越级访的形式,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处罚告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9日7时25分许,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桃源路派出所(下称桃源路派出所)接河东区九曲党委工作人员报案称丁某于2022年6月13日越级到山东信访局上访。同日,桃源路派出所以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作受案处理。被申请人查实,申请人因自建房拆迁补偿问题向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下称九曲街道)提出信访事项。2021年11月19年,九曲街道向申请人作出告知(受理告知[2021]00052号)称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九曲街道已予受理。11月30日,九曲街道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申请人拒绝签收。2022年1月5日,九曲街道作出信访答复意见(答复意见书[2022]00004号)称申请人的房屋系按照《XX村片区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实施的,如对拆迁补偿存有异议建议依法诉讼。当日,九曲街道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意见,申请人拒绝签收。2022年3月14日,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向临沂市河东区信访局、临沂市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2022年6月13日,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向山东省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2022年6月29日,临沂市河东区信访局出具证明材料证实未收到申请人申请复查的申请材料。2022年6月29日16时13分,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人对告知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称其没有实施越级访的行为,不应认定其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2022年6月30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证实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未收到申请人申请复查的申请材料。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桃源路)行罚决字[2022]10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拒绝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由两名办案民警在附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注明。

另查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部分“2021年11月30日并将受理回执送达给丁某”存有笔误,应为“2021年11月19日受理并于2021年11月30日将受理回执送达给丁吉祥”。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第六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九曲街道向其送达信访答复意见后未在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其信访事项依法办理终结。其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至县、市两级信访局走访,在得到应依法不予重复受理、建议提出复查申请的答复后至省信访局走访,其寻衅滋事行为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另,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具体列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几项,引用法条不具体。鉴于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时已告知申请人具体的行政处罚依据,并未减损申请人的权益,本机关仅予以指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东(桃源路)行罚决字[2022]10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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