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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4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0-11 临政复字〔2022〕424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强,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8月8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2〕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沂南“XX项目”所在地块房屋征收部门的具体名称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并未查清事实,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被申请人检索及向罗庄区商务局、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罗庄区自然资源局、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以南‘XX项目’所在地块房屋征收部门的具体名称和联系方式”。针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向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罗庄区自然资源局、罗庄区商务局、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下发〔2022〕第3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调查的函》。7月1日,罗庄区商务局复函称:“‘XX项目’所在地块房屋征收部门的具体名称和联系方式不属于我单位业务职能”。7月7日,罗庄区自然资源局复函称:“该地块的房屋征收工作不属于我局职责”。同日,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复函称:“该地块最初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所在地块的盛庄街道负责征收。罗庄区住建局负责国有土地征收,未参与此地征收工作,建议咨询盛庄街道办事处”。7月13日,盛庄街道办事处作出复函称:“灰坝片区北侧涉及盛庄街道营子、后盛庄等2个社区,为集体土地,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0日发布该片区的征地公告(临征启公告[2021]36号),灰坝片区与XX小镇为同一项目,东至盛庄西路、西至营子社区土地、南至双月园北路、北至XX公司的地块列入拆迁范围,焦某(与申请人王某系夫妻关系)房屋位于该拆迁范围内,属于后盛庄社区。由后盛庄社区居委会组织拆迁并完成地上物拆除”。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落实,为保障临沂市罗庄区盛能湖片区灰坝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临沂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0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临征启公告〔2021〕36号),网址为http:/www.luozhuang.gov.cn/info/5524/43437.htm。你申请公开的XX项目所在地块包含在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涉及的土地征收范围内,东至盛庄西路、西至营子社区土地、南至双月园北路、北至XX公司,涉及盛庄街道营子、后盛庄2个社区。XX项目涉及地块的拆迁工作由辖区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由社区居委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只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才涉及房屋征收,XX项目所在地块属于集体土地,只涉及土地征收,不涉及房屋征收,故你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7月20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交邮。7月22日,申请人本人予以签收。

另查明,根据罗庄区自然资源局答复,涉案‘XX项目’所在地块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

上述事实有快递回执、调查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综合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前提应为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且在履行该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了相关信息,否则将不具备相应的公开基础,对于政府信息客观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申请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以南‘XX项目’所在地块房屋征收部门的具体名称和联系方式”的信息客观确实存在,被申请人经检索及调查后认定该信息不存在,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了涉案〔2022〕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在该告知书中进行了理由说明,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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